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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单位)集体保险费征收的具体操作意见
发布日期: 2004-07-08

 

各镇农保所:

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青府发[2002]35号)关于基金征收的有关规定,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单位)集体保险费自2002年1月1日起委托区税务部门代征收。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征收对象

    依照规定凡注册在本区各镇范围内的属地型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镇(村)办企业等(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均属税务代征的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注册在异地的企业暂不列入税务代征对象范围内。 

二、征收比例

单位保险费每月由各镇税务部门按缴费单位上月销售产值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预征。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沪府[1996]22号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每月按单位上月销售产值或营业额的7‰征收;个别高新技术企业产值比较高,可在测定的基础上另外确定征收比例。年终以企业本年度使用的本市员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5%的比例结算。若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计税工资总额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若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低于企业上年度计税工资总额按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但最低不低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

个人保险费2002年按规定的标准(青东280元/年.人,青西240元/年.人)由企业代扣后交农保所:

1、一年以上职工,每年1月份按年缴费标准一次性扣除后交农保所。

2、新进职工在其进入单位次月按年标准一次性扣除后,在扣除当月内交镇农保所。

         三、预征方法

    各镇农保所年初向税务部门提供需税务代征的所辖企业名称及相关材料。

区税务部门根据各镇收取单位保险费情况按月将征缴清单交至区农保中心,并按季将资金划转至区农保中心。

在征缴过程中,若企业按市、区规定缴费标准及实际用工情况,确实已缴足,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镇农保所核实同意,报区中心审核,由区中心开具停征单,通知税务部门从下月起停止征缴。

四、核算方法

    区农保中心根据清单,将资金进行分镇列帐,并及时将征缴情况通报各镇。各镇农保所业务、财务、计算机依据区中心提供的数据,分别进行业务处理。

五、年终清算

    镇农保所在次年1月份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及企业实际用工情况,与各企业进行清算,结果报区中心审核。

清算所需提供资料:

       1、企业1--12月份工资情况;

    2、企业使用本市员工年度情况。

      年终清算若缴费单位按缴费标准及实际用工情况多缴额,可作为次年缴费,也可将资金转至各镇农保所,由农保所退还缴费单位。若企业未达到核定基数,应在清算当月将缺额资金补缴至镇农保所,由镇农保所收取并按规定上解至区中心。

六、其他

    1、对不按月预缴单位保险费及年终清算不补全缺额保险费的企业,可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按日征收不高于2‰的滞纳金。超过限期仍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由劳动监察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按市政府[1996]第22号令,企业缴纳的集体(单位)资金在税前列支。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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