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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民政局
青劳保[2003]32号
各镇(工业园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就业促进工作的意见》[青委(2003)第4号]精神,
为了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特困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现就农村就业特困人员的认定和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特困人员的界定
就业特困人员是指本区符合农村低保(可扶持对象)家庭中,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女<55周岁,男<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特别差、非本人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
二、关于就业特困人员的申请和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如实填写《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承诺服从安排,愿意从事农村“保洁、保绿、保养、保安”工作(以下简称“四保”)。
2、镇核实。在受理申请后,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指定村劳动主任对申请人及家庭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在《申请表》上做好记载。 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申请表》上记载由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反馈的申请人及家庭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情况,并在对申请人的就业特困情况进行核实后签署意见。 对基本符合就业特困人员条件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负责将《申请表》上报至区就业促进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通知本人。
3、区确认。区就业促进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审。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人应根据复审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并由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同时应在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相应的记载。
三、关于就业特困人员的安置途径
1、农村低保家庭可扶持的就业特困人员的安置主要立足于本村公益性劳动岗位中的“四保”岗位,原则上在本村落实安置。
2、各村对认定的就业特困人员,由各村根据岗位开发的情况,予以安置,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四、关于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
1、补贴标准:对公益性劳动组织安排一名就业特困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上岗协议,每人每月给予补贴500元。
2、经费来源:由区、镇、村负责落实。其中:区劳动保障局给予补贴标准的40%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镇、村负担60%(经区确认的贫困村,补贴经费由区、镇各负担50%)。
3、养老和医疗费的缴纳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五、关于对就业特困人员从事农村“四保”工作的岗位补贴拨付
1、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建立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特困人员补贴发放专户。就业特困人员每月补贴由补贴发放专户按季支付。
2、公益性劳动组织应按季编制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补贴分配单和填写《公益性劳动组织岗位补贴申报表》,由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实后,一并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经审核后,将岗位补贴拨付到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补贴发放专户。
3、镇村二级补贴由镇、村按季及时拨付到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补贴发放专户。
4、参加市补贴的综合保险。参加公益性劳动组织的“四保”岗位人员,必须参加由市组织的综合保险,每人每月30元,其中个人负担10元,市补贴20元。
六、关于对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监督
1、区就业促进中心的监督职责。负责本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的指导和协调发展工作,核实公益岗位,审核岗位补贴申请,定期组织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定期抽查中发现的公益性劳动组织违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2、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监督职责。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劳动组织的日常监管,核实公益性岗位,跟踪就业特困人员的安置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性劳动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 本通知自2003年1月起实行。
附件:1、农村“四保”工作岗位范围
2、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 3、就业援助对象低保情况反馈信息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民政局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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