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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下述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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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如果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在妊娠期间与医疗保健机构约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10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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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职工单胎顺产的,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遇到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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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职工生育以后,在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一婴儿的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两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的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期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如果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并且工作也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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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请假前正常出勤月份实得工资的100%支付;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请假前正常出勤月份实得工资的80%支付。这时的实得工资,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