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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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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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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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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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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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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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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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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