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含延长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3年(合3年)以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