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约定或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此,原国家劳动部曾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中多次强调。但仍有些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