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它是整个劳动合同的组成都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谓“试用期”是不合法的。
合同期限长短不同,合同中设置的试用期也不一样。《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对怎样约定试用期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但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但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