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累计病休的医疗期,应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长短不同的医疗期按规定的周期计算,即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例说明:职工王某,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医疗期为3个月,从他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如累计病休满3个月时,就视为医疗期满;如果在此期间病休不满3个月,那么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从6个月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