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保”的补充保险部分,它的特点是“有规范、归个人、多用途”。它是由单位和个人按“镇保”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规范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里的本金和利息均归个人所有,不实行统筹,多缴多得,并具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征地人员生活补贴等多方面的用途,其目的是在基本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