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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保”制度实施后,征地劳动力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必须用于为他们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将安置补助费中其余的部分,缴纳到补充保险的个人帐户中,缴多少由各区县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这样,既保障了这些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又能够使他们就业有困难时能得到一定的生活补贴。同时,在15年内,这些人员就业后可免缴上述“两金”,这样找工作也就容易多了;如果他们就业后继续缴费,可以按“多缴多得”的原则,退休以后的保障待遇也会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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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有哪几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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