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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前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第1-12个月按实际标准支付,第13-24个月按此标准的80%支付。
受理部门:
青浦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中心
电话:6971701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受理程序:
1、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携带企业开具的《退工通知单》、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两张等资料,到户籍所在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填写《求职登记表》、《失业保险登记表》,并领取劳动手册。
2、失业人员凭《劳动手册》、身份证、《求职登记表》、《失业保险登记表》,到所在地区职业介绍所和失业保险中心办理求职登记,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标准。
3、接受专业人员职业指导。
4、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签署〈失业保险金承诺书〉。
5、办理申请手续后,经确认具备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次月凭本人〈劳动手册〉,每月10日后,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所领取银行储蓄卡。
6、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每3个月办理一次申领手续(到区职介所办理)。
流程图:
申领条件 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5、已在职业介绍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手续。
申请人申领时需提交材料 1、单位《退工单》;
2、本人《劳动手册》;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受理部门
各镇劳动服务所受理失业保险的申请;区职业介绍所受理职业指导和上报材料的核准及其服务;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中心受理核发标准等。
审核办理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镇劳动服务所职业指导员处进行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区职业介绍所职业指导员根据申领人员所在劳动报务所摘录的情况及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已经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进行审核。
审核未通过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应补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审核通过(10个工作日内核定标准、期限)
1、将《失业保险登记表》、《劳动手册》和档案送失业保险部门;
2、失业保险部门10个工作日内核定领取期限、标准以及剩余的缴费年限等,记录在《劳动手册》转给职业指导员;
3、申请人在约定日期领回《劳动手册》,要求当月申领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职业指导员视职业指导情况确定本次可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1、首次申领人员须携带《劳动手册》、身份证,按约定时间到镇劳动服务所领取储蓄卡。
2、失业保险部门将失业保险金于每月15日前划入失业人员个人帐户,失业人员可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可享受的医疗费补贴等其他待遇一起通过银行发放;
4、要求暂停领取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职业指导员,对领取期满后要求续领的,应再次办理申领手续;
5、失业保险金当月申领,次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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