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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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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金年限)计算。失业人员1998年10月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在实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时,应当扣除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以前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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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2个月,依次类推,但一次核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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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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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4月以后,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加满l2个月认定为缴费年限满1年;累加后满24个月认定为缴费年限满2年,依次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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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后,如果失业人员有剩余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再次失业,保留的缴费年限与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但最后仍不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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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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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不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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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作为对失业人员第l—l2个月实际支付标准,第13—24个月按此标准的80%支付,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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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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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三种特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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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返回农村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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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参加工作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但缴费不满一年、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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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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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还可按规定享受生育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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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限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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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剩余的期限予以保留。失业人员再次失业时,可以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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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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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包括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或生育,到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可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所发生医疗费70%的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和家庭承担确实有困难的,可申请适当增加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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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本月发生的医疗费单据,应在次月1日前交送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分类处理后报区失业保险部门;区失业保险部门审理批准后,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发送(如次月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则只发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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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申请领取时间可自发生医疗费之日起,放宽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申请领取的,不再予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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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有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但是未申领或申领后未批准,发生的医疗费不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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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或生育,也可在就医的次月,申请领取所发生医疗费70%的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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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致伤病或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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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育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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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触摸屏公告栏项目内的新政策栏目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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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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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凭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证明,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证明材料,到镇劳动服务所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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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两个月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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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以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给付,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给付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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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被供养的条件是指:失业人员在职时享受家属劳保、失业人员死亡时仍无经济来源、依靠失业人员生活。直系亲属范围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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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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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死亡,家属不能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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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次性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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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包括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可以凭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或其他能证明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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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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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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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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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999年4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满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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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人有求职愿望,经职业介绍部门多次介绍就业,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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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要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需由本人向区失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职业介绍部门核实,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失业人员在延长期限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办理申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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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培训与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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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失业人员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就业培训,可凭《劳动手册》到区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咨询、报名。培训前需自预付50%培训费,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预付款予以退还,考核不合格者,50%培训预付款原则上不予退还。失业人员享受培训费补贴,一般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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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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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负责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缴、少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其限期缴纳的决定。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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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而实际未参加的,自规定纳入范围之月起补缴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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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