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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的基本规范
发布日期: 2004-07-08

 

    《劳动法》第五十条对支付工资作了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工资支付的形式。

    工资支付的唯一形式是法定货币。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作为工资支付的形式。因为只有法定的货币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劳动者持有法定货币,可以在全社会自由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从而较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而其它形式难以执行货币作为工资支付手段的这些基本职能。但信用卡作为货币的替代品,可以作为工资支付的形式。用信用卡支付工资与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是相同的。

    2、工资支付的对象。

    工资支付的对象应是劳动者本人。因为工资作为个人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是劳动者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个人财产的所有者,劳动者享有对自己工资的支配权、知情权。因此,当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经其委托,才能由亲属或他人代领;用人单位不论以何种方式(指现金或信用卡)支付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对于自己工资的所有权,也就违背了工资支付对象的法律规定。

    3、工资支付的时间。

    在工资支付时间的规定上有两层含义:

    (1)工资支付的周期:是两次支付工资的时间间隔。对此,《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当用人单位工资结算周期与“按月”要求不一致时,如实行小时工资、日工资周工资,或者实行年薪制的,也可以实行“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的办法,即对少于一个月结算工资的,可以一个月支付多次工资;对大于一个月结算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到期结算。

    (2)工资支付的日期:支付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或由制度规定。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工资支付的日期一经确定就应当稳定下来,不应随意变更。如工资支付日期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则要提前距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与工资支付日期的确定性相对应的概念是“无故拖欠工资”。“无故拖欠工资”属《劳动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凡是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而没有支付工资属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只有当出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客观因素(如发生自然灾害、战争)及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难以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才不算作“无故拖欠工资”。

    4、工资支付的数额。

    对工资支付数额的基本规范就是工资应当足额支付。

    所谓足额支付,就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者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所必须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

    与工资足额支付相对应的概念是“克扣工资”。克扣工资也是一种《劳动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凡是无正当理由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均属克扣工资行为。但是由于劳动者本人末提供正常劳动、赔偿单位损失、偿还单位债务或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等因素引起的劳动者工资水平下降,不属克扣工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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