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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劳动监察内容(按调整各类人员和关系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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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劳动力招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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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在招工、退工方面管理。本市企业适用《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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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省市劳动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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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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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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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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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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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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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使用劳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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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位间劳务输出的意见》、《关于本市单位使用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的补充意见》、《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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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用离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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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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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整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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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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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作时间(从优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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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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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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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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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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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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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业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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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职业介绍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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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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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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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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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监察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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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活动,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动监察的主要方式有:日常监察、立案监察和劳动保障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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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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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一般性了解和检查的劳动监察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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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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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察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人员在日常劳动监察活动中或者根据举报者的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可能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的劳动监察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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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保障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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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每年一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察检查,在年检中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相结合方式,既认真做好劳动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又在审查中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和社会保险行为,把宣传教育、指导服务、督促整改和依法查处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