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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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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和《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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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地调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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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监察工作需要,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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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询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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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询问有关情况,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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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调)阅或复制资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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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人员认为必要时,有权查(调)阅、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如: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职工考勤卡、工资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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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录音摄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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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摄像是取证的方式之一,在实施监察时,劳动监察人员有权对劳动场所、劳动情况和取证情况摄像,有权对询问情况进行录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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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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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但应当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暂扣、返回、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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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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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可下达《劳动行政执法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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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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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人以上实施劳动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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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出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和劳动监察通知书,秉公执法,不滥用职权,不拘私舞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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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擅自向他人泄露劳动监察情况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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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该单位的劳动监察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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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参加被监察单位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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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举报者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