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务承诺 | 监督与信访 | 网上办公  
------------------------------------------------------------------------------
 
指标解释与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04-07-08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具体可分为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1、标难工作时间

    标淮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2、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计件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实行计件工作时间的关键是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防止劳动定额过高,变相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3、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工作周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

    (1)《劳动法》中“不超过”的概念已包含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范围内自行缩短工作时间;

    (2)国家规定在特殊条件和有特殊情况下从事的劳动,应当缩短工作时间。

    4、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工作日和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超过法定的最高限额的工作日时数和工作周天数。《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作了基本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越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

    l、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适用范围: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工作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影响,生产淡旺季明显,如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因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的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三)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从事生产和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有以下几种形式:

    1、日休息   

    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2、周休息

    周休息是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的连续休息在一天(24个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

    3、节日休息

    节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重要纪念日和民族风俗习惯或传统庆祝的日子里,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不从事工作和生产的时间。

    4、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享有的一次连续带薪的休息时间。


  上一篇: 业务操作办法


  下一篇: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Copyright 2003 shanghai QingPu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