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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服企业认定
发布日期: 2004-07-08

 

认定对象和范围:
    1、本地区行业经济组织或单位作为投资主体扶持举办的企业(除中外合资企业)。(1)区属企业;(2)无主管部门企业。
    2、由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自筹资金、自愿组合举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认定条件:
    凡申请认定劳服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在开办时,接受和保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转非”待安置人员等(以下简称安置对象)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
    2、对开办时吸纳安置对象就业人数未达上述比例,在存续期继续接受安置就业任务的企业,以申请认定时上月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中,累计吸纳安置对象就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也可予以认定。但是,在以前已享受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仍须按申请认定当年新吸纳安置对象人数占企业从员人员总数50%以上的条件掌握。
    3、新申办劳服企业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新设置的经营网点和生产场所,新开辟的经营业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劳服企业一般属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小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人均占有投资资本金在10万元左右(不包括经营房地产、金融、高消费等单位和项目)。

认定依据: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
    2、《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64号令);
    3、《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等问题的补充通知》(沪税政二[1995]19号);
    4、《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1]54号)。

受理部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地址:青浦镇公园路200号A
    时间:工作日
    电话:69717450 69717142

认定程序:
    1、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证明,一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劳服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开办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章程;
    (4)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人员应附有关证明,录用安置期限均需一年以上,对不同安置对象需分别提供不同证明。
    ①失业人员凭《劳动手册》和上海市职工录用证明。
    ②下岗富余人员除吸收注册资本金中出资方(破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分流下来的,并持有《劳动手册》的人员。
    ③“协保”人员,提供加盖"协保"的《劳动手册》,和上海市职工录用证明。
    ④“农转非”人员,提供《劳动手册》、上海市职工录用证明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主要有验资报告、验资证明、验资证明表及股东出资金额名册等有关证明),以上各种资料均需加盖会计事务所印鉴。
    2、区劳动局劳动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申办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申办的条件,初审通过的签署同意的意见盖章后报送市认定办。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和不符条件的原因。
    3、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核准通过的,承办人员在收到核准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编号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和劳服企业认定申请表;核准未通过的,承办人员在收到核准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主管部门或企业,告知不予核准的原因。

流程图:

    申请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设置的经营网点和生产场所、新开辟的经营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开业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安置的城镇失业、下岗富余、“协保”、“农转非”待安置等人员占企业全部从业人数50%以上的或开办时安置对象未成比例,但在存续期间(二年中)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安置的对象占企业从业人数50%以上的;
    3、一般应属市统计局规定的小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均占有投资资本在10万元左右(不包括经营房地产、金融、高消费等单位和项目)。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与应填表格
    1、填写《劳服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3、从业人员名册,属安置对象安置期限需一年以上,并附相关证明:(1)属吸收注册资本金中出资方(破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分流下岗富余人员应提供由上级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下岗证明和由原单位出具的人事工资调配证明和安置下岗人员合同。(2)失业、“协保”、“农转非”除上述情况外的下岗人员,凭《劳动手册》和职工录用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国有、集体企业法人资本金应占资本金总额的51%以上,个人资本金应占资本金总额的49%以下,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市政府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受理部门
    区属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服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审核办理(报区劳动局的审核期限为二十五个工作日)
    1、区劳动局认定办收到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签署意见报市认定办。初审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2、市认定办对申办材料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准。

    审核未通过
    承办人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到区劳动局认定办并告知原因。 

    审批通过
    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到区劳动局认定办,认领颁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和劳服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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