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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培训机构新增专业(工种)的审批
发布日期: 2004-07-13

 

  受理范围和对象:
    本辖区内需新增专业(工种)的社会培训机构。

受理条件:
    1、具有市教研室审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该专业(工种)的职业标准。
    2、具有该培训专业(工种)的设备设施。
    3、具有该培训专业(工种)的师资。

受理部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
    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址:青浦镇公园路200号A
    电话:69717246
    邮编:201700

受理程序:
    1、需新增专业(工种)的培训机构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与填写的表格。
    (1)《社会培训机构办学、专业(工种)审核意见表》、《上海市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审批表》;
    (2)新增专业(工种)专、兼职教师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3)拟新增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4)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
    2、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承办人收到申办者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具体的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核实收到的材料,并组织专家小组对新增专业(工种)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3、申办的培训机构新增设有高级专业(工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专业(工种)的初审,填写《高级专业(工种)复核报批表》,通过网络报市职业指导中心复核。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反馈区劳动局。
    4、初审和复核通过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增专业(工种)的认定批复,在社会培训机构办学、专业(工种)审核意见表签署核准意见、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者,并将《批复》及《审核意见表》报市职业指导中心备案。初审和复核未通过,由职业技能开发科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退回有关材料。
    附:凡培训机构提出的由政府出资(再就业招投标)定向培训项目,需提供用工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书面提出申请,职业技能开发科初审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指导中心(一事一报)。

流程图:
    受理条件
    1、具有市教研室审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该专业(工种)的职业标准。
    2、具有该培训专业(工种)的设备设施。
    3、具有该培训专业(工种)的师资。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应填写表格
    (1)《社会培训机构办学、专业(工种)审核意见表》、《上海市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审批表》;
    (2)新增专业(工种)专、兼职教师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3)拟新增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4)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

    受理部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受理

    审核办理(审核时间:四十个工作日)
    1、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收到材料后进行核实,并组成专家小组对新增的专业(工种)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开设高级以上专业(工种)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专业(工种)进行初审,通过网络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复核。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反馈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
    3、初审和复核通过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认定批复。

    审核未通过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以电话告知申请者,同时说明原因并退回有关材料。

    审核通过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在5个工作日内以《批复》的形式告知申请者。

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技[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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