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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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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劳动组织、外省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驻沪办事机构中使用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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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免缴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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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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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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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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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单位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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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失业保险费的个人,免缴期间的工作年限算作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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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手续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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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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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参加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包括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建立新单位的批文,以及法人代码证书等材料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原来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可携带上述材料到中心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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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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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2%缴付,其中1%是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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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付(单位招用的农民合问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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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缴费时间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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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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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缴费手续由社区就业服务载体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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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次月起,可以缓缴失业保险费;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第一清偿程序。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终结裁定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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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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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失业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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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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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工手续所需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由单位凭退工通知单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原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沪企业等单位,社会保险费已缴纳,但因各种原因还没有建立职工个人帐户的,以单位上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单作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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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沪企业,凡实行社会保险费一头缴纳、一头结算的,以结算牵头企业上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作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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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应携带退工单、身份证、户口簿、l寸报名照片2张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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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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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定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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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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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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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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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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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受理和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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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人员经过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员(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员)指导后求职努力未成功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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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指导员认为该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登记表》,由失业人员本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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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指导员将《失业保险登记表》、《劳动手册》交给区失业保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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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失业保险部门在一周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以及剩余的缴费年限等,并将核定结果记录在《劳动手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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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失业人员到职业指导员处领回《劳动手册》,要求当月就申领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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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业指导员视职业指导情况确定本次申领后可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告知失业人员何时何地办理失业保险金签收手续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费补贴等享受待遇的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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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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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指导员填制《同意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名单》,每月5日前送区失业保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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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失业保险部门根据同意发放名册为失业人员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将应发放金额划转给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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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办理申领之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费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补贴金额随失业保险金一起通过银行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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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后要求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职业指导员。失业人员在上次申领的失业保险金领完后要求继续领取的,应再次向职业指导员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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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重新就业、暂停等各种原因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名册和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由职业指导员填制后每月5日前送区失业保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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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失业保险金当月申领,次月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