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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03年4月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为了贯彻国家条例的精神,确保《条例》全面实施,市政府结合上海实际,已经制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在本市形成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保险制度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本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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