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工伤保险办法于2004年7月1日颁布后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4年7月1日起征收工伤保险费,但2004年1月1日起到办法实施之前,符合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予以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