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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发布日期: 2004-07-13

 

  一、申办对象:

  1、区属企业及区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

  3、联营一方为本市区属企业的本市与外省市联营企业;

  4、无主管部门或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

  二、申办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 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程序期限: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审核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亦应书面告知。

  四、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本企业性质、生产经营特点及申请理由;

  2、填写《上海市企业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此表可从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labour.shqp.gov.cn);

  3、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岗位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等。

  五、办理机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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