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 浦 县 劳 动 局
( )
关于调整征地养老人员 医药费补助意见的通知
青劳[1999]字第6号
各有关养老单位:
为确保征地养老人员老有所乐,病有所医,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根据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数年来的实际情况,业经县府领导同意,现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医药费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1、因病医疗参照公费医疗的用药范围。
2、医疗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余归己;超支部分,适当补助的办法。即:按月随生活费发放医药包干费15元,节余归己;当年医药费累计超过360元部分,经本人申请,凭医药费专用收据和病历卡,经核实批准后,超支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按超支部分医药费的50%。
3、为方便就近医治和确保医疗费的合理支出,因病医治的医疗机构,应为养老人员本人户口所在的镇(工业园区)(卫生院和定点的县级医院,如确需转院治疗,必须凭所在地医院的转诊证明。凡自购药品、私人诊所和擅自到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4、医疗费用均由本人按自费方式向就诊医院结清。
5、各自行养老单位,征地养老人员医药费的补助或报销,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6、上述意见从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青浦县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劳动 养老人员 医药费补助 通知 抄报:县委办、县府办、信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