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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3101000-2004-002 关于对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的意见(暂行)
(2002年4月15日)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劳保[2002]46号


关于对我区就业困难人员
实施就业援助的意见(暂行)

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区有关实施就业援助双向承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年龄在35岁以上;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本人就业愿望迫切,近年来,在劳动力市场努力求职,但一直未就业;本人承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事500-600元劳动收入的人员。
    二、就业援助的方式和手段
    (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求职人员,通过本区职业介绍部门及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推荐就业的。其月收入在缴纳社会保险金后,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就业技能单一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利用社会化培训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其就业。
    (三)、对有创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政策支持,利用本市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指导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三、就业援助的程序
    (一)、设立就业援助窗口。
    区职业介绍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就业援助绿色通道,负责对前来要求就业援助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政策解答、调查核实、协调督办。
    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也须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人员,接待受理本镇服务区域内就业援助困难人员的登记造册、调查核实、签订协议、提供岗位、推荐上岗及后续服务工作,解决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
    (二)、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
    就业援助窗口对提出就业援助要求的人员,进行基本情况的核实。主要内容为:
    1、个人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观念情况;
    2、失业的个人原因及其家庭经济状况;
    3、近一年来是否从事过有报酬的劳动就业;
    4、是否参加过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经各镇核实,属于确认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职业指导员与援助对象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指导,并签订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双向承诺书。经核实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列入一般失业人员登记范围。
    各镇对签订就业援助承诺书后不愿上岗或提出各种条件的人员或上岗后自动离职的人员,在向其告知后,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援助对象的范围。
    四、就业援助工作的职责分工
    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完善落实就业援助相关具体政策措施;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编制、统计本区就业援助人员情况统计报表,进行定期工作情况分析;对各镇网络操作提供技术支持,结合区职业介绍向各镇提供推荐招聘岗位,指导各镇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开发4050项目,组织各镇积极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开发区级4050项目供全区共享;协调、督办各镇对就业特困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各项措施,做好接待登记受理工作,对前来要求就业援助的人员对就业援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进行职业指导,签订双向承诺书,跟踪管理,建档造册,提供就业岗位;努力开发4050项目,扩大公益性劳动组织进行就业托底,并努力延伸拓展就业渠道,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抓住城区管理和发展机遇,配合有关部门发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基地及相关的就业岗位。
    五、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补贴办法
    鉴于就业援助对象所从事的工作收入一般较低,尤其是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缴"三金"后的个人实际收入更低。为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促进特困人员就业,确保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正常运作,使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需从经费上给予补贴。除按市规定的补贴之外,区与镇再各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在区、镇两级外劳管理基金中列支。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援助 意见
抄送:各镇政府,区就业促进中心。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2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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