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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3101000-2004-003 关于实行农保基金区级集中管理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劳保[2002]38号


关于实行农保基金区级集中管理的通知

各镇农保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基金的安全管理和运营层次,根据青府发[2002]35号《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和沪劳保农[200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保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建立以镇为基金统筹单位的分镇列帐、分别使用、自我平衡、区级集中管理的农保基金管理模式,以控制农保基金的违规支出,规范农保基金的日常运行,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二、实施办法
    (一)历年基金余额的上解:
    至2002年5月底,各镇农保所须将历年积余基金(包括原由各镇自行购买的有价证券等原始凭证)上解至区农保中心,由区农保中心对其实行分镇列帐、分类管理。各镇的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责任不变。
    (二)养老保险费的上解:
    各镇农保所自2002年6月1日起,每10日前,将上月所收的养老保险费全额上解区农保中心,各所及其他机构不得擅自截留和转移。区农保中心严格执行基金分镇列帐、分别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不相互调剂、挤占和挪用。
    (三)养老保险费的给付:
    1、2002年6月1日起,各镇农保所应在每季前一个月的20日至该月底,将本镇农村养老金给付表(只申报应由农保基金支付人员的养老金给付)申报至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经过审批后,在次月10日前下拨资金(包括个人部分、集体补贴部分和过渡性养老金部分)至各镇,由各镇负责发放。
    2、养老保险费的发放严格按照测算平衡的原则。本镇当期收支相抵不足部分从该镇原积累基金中支付;该镇积累不足支付时,由镇农保所向本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财政负担。
    (四)农保基金的管理:
    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金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青府发[2002]35号《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2、各镇农保所每年编制一份基金征收、发放预算表上报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予以严格审核,并将其列入财务检查项目。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农保基金 管理 通知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2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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