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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3101000-2004-009 关于2004年青浦区内资企业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4年5月11日)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 浦 区 国 家 税 务局

青劳保[2004]18号


关于2004年青浦区内资企业

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委、局,区直公司: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企业工资市场决定机制的建立,适度调节企业间的工资关系,指导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区属企业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参照市公布的2003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2004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为:

  ㈠2003年人均工资基数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2160元)的,2004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为2000元;

  ㈡2003年人均工资基数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以上,但在200%(44320元)以内的企业,2004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为1800元;

  ㈢2003年人均工资基数达到或超过44320元的企业,2004年工资指导增长线为1500元,工资水平确实过高的企业,也可实行零增长;

  ㈣2004年人均利润低于上年的企业,2004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为1300元。

  二、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㈠试行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或进行公司制改制(含上半年改制),实现投资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正常生产经营且上年不亏损的地方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转制企业)。

  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2)7号]文件执行。

  ㈡申报程序:

  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试行工资自主决定办法应将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文件、当年税利预计情况和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及其他申报材料附《报审表》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劳动、财税部门备案。

  转制企业在申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同时,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一是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把经营者收入和与其经营业绩紧密联系,并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董事会讨论决定后由企业填写《报审表》,同时附董事会决议以及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劳动、财税部门批准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按纳税地直接向区劳动、财税部门申报。凡申请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应在九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区劳动和财税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企业。

  区属企业转制改制后,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规范申报程序的前提,鼓励试行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办法,以利转制企业尽快建立起与自身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当年工资水平的调整一般应在6月底之前确定,并在9月底以前将试行方案报区劳动保障局、区税务局审核批准。

  ㈢对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企业的管理:

  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要综合考虑市场劳动力价格、本区确定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和按实列支成本费用的额度。出现亏损的,应降低工资水平。

  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在符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可按实列支成本费用,年终不再进行清算调整。对上年亏损的企业不得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并按面上企业当年办法执行。

  三、面上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㈠人均工资基数的核定:人均工资基数一般按2003年度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和工资清算后按规定实际进成本的工资数额计算后核定。企业由于上年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不提取新增工资的,而动用了历年工资节余发放的工资,其发放水平不超过2003年适用的增长指导线的部分,可核入人均工资基数,但不得作为调整人均效益基数的依据。

  ㈡新增工资

  1、按效益考核办法:

  实行"效益考核"办法的企业,人均效益指标一般应以实现利润作为挂钩经济指标,人均效益基数按上年清算实绩数确定。挂钩浮动比例由企业在1:1之内确定,确定后的浮动比例作为年终工资清算的依据。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增加其他制约指标。

  企业工资应随效益的增加上下浮动,企业效益下降,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应随效益下降的幅度和确定的浮动比例而相应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人均工资基数的20%。

  2、按目标考核办法:

  目标效益主要以实现利润为考核指标,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作为制约指标。目标效益可以企业上年利润实绩或当年主管部门下达的实现利润考核数确定,企业完成目标利润的,可按确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新增工资,提取新增工资以当年消化新增工资后不亏损为限。

  3、减亏挂钩办法:

  经营性亏损企业,企业亏损比上年实际数减少的,可实行与减亏挂钩的办法。具体为: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净减(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700元实发水平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则按人均800元安排新增工资。

  ㈢已实行带征所得税办法的企业,可按工资增长指导线原则进行工资总额发放的控制,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劳动部门核定。

  ㈣特殊行业的工资调控办法

  1、少数特定以社会效益为主以及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企业,在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其2004年实际亏损数低于2003年的,可根据减亏的主、客观原因,在实际减亏数额内,按不超过人均1200元的实际发放水平安排新增工资。提取新增工资的方案须报劳动、财税部门批准。

  2、当年成立的各类新建企业,生产经营尚未正常,效益不稳定的,其人均工资基数应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或市)平均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盈利情况和本区确定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进行核定。未经劳动部门核定人均工资基数的各类企业,当年发放工资总额的水平应控制在财税部门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内按实列支成本。

  四、申报、审批程序

  人均工资总额由区劳动保障局按人均工资基数的核定办法确定后于6月底前下达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预测当年经济效益状况提出合适的工资增长方案向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原则上于8月底前报区劳动、财税部门审批。区劳动、财税部门一般在收到《报审表》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报审表附后)。

  五、企业工资的成本管理

  按规定发放的人均工资总额由企业成本费用列支,其中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以企业不亏损或减亏为原则。

  六、加强内部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

  企业应国家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工资增长方案确定后,劳务用工的费用标准一般应控制在当年适用的计税工资标准内,劳务用工的费用总额一般应控制在上年清算确认的实际使用数内,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工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按政策可提取的额度内,并按规定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超过当年可提取工资额的部分,不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清算和监督检查

  对实行工资清算的企业,由区财税、劳动部门年终根据市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企业计提人均工资总额的职工年平均人数要按照在岗实际人数计算,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生活费要根据实际发生数列支成本费用。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审核工作。

  八、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改革,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企业内部分配要紧紧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总体目标,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与市场价位相衔接、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对企业关键性岗位职工、科技人员实行收入分配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他们的劳动创造性。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要运用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拉开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差距。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把经营者收入水平与企业资产经营运作投资决策方面的业绩挂钩考核,要制定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方法。在企业内部分配差距拉大,收入增加同步性减少的情况下,尤其要注重企业内部民主协商机制的建设,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九、必须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以调节个人的收入水平。

  十、继续落实国家和市关于加强工资增长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将过高的工资额度转向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调节工资水平稳步增长。同时企业主管部门仍要加强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并及时检查监督和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附:1、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报审表

  2、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申报表(转制企业适用)

  3、二○○四年企业人均目标效益工资报审表

  4、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企业工资、经济指标基数报审表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企业工资 意见 通知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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