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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
1、举办者的申请报告;《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海市职业培训机构专业工种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3、拟任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基本情况;
4、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6、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8、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设备的证明(协议书)、设施清单;
9、有关办学和教学管理制度;
10、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二、程序
1、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办学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
4、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新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成立公告。
三、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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