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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和对象:
本区范围内拟办的单位或个人
受理条件:
1、举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教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3、有与培训目标、培训专业(工种)、在校学员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专职的办学管理人员及专职的财务人员。
4、有相对稳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自有或租用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所(包括有租赁协议的场所)。
5、有与培养目标、培训人数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具、教学实习仪器和设备。
6、有明确的办学章程,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
7、有健全的教学行政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产管理、学员学籍管理、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8、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注册验资。
受理部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
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址:青浦镇公园路200号A
电话:69717246 邮编:201700
受理程序:
1、需举办社会力量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个人),应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与填写的表格。
(1)《社会培训机构办学、专业(工种)审核意见表》、《上海市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审批表》;
(2)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所在街道(镇)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3)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5)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8)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
(9)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10)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2、职业技能开发科承办人收到申办者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具体的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核实收到的材料,并组织专家小组,对办学场地与设施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按照合理布局,确保条件的原则,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3、申办的培训机构开设有高级专业(工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专业(工种)的初审,填写《高级专业(工种)复核报批表》,报市职业指导中心复核。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反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初审和复核通过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送分管局领导核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初审和复核未通过,由职业技能开发科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5、经核准通过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在5个工作日内以《批复》的形式,告知申请者。并将《批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时为申请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核准未通过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联系的形式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者,同时说明审批未通过的原因,并将上报的申请材料退回。
办理依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
《关于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技[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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