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理范围和内容:
接待人民群众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来信来访,并按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答复。
1、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的;
2、反映劳动者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3、控告侵害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
4、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5、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二、受理程序:
1、人民来信(包括各部门转来)来访经仲裁信访科登记后,由信访工作人员受理。
2、政策咨询类的来信来访,由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者以复信的形式答复,来访者口头答复形式答复。
3、来信来访事项属于劳动部门职责范围且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在三个月之内按以下办法受理:
(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给予政策答复。
(2)有具体工作单位的,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
(3)劳动部门应当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承办人员先进行调查核实,属政策范围的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答复信访人,不属政策范围的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
(4)来信来访属于举报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仲裁信访科转机关纪检部门处理。
(5)属劳动争议内容、需要申诉的,由仲裁信访科转仲裁部门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6)属于举报投诉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由仲裁信访科转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7)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在收到转办、交办之日起五日内退回转办、交办件,并向转办、交办部门说明理由。
(8)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或者不满,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查要求,上级机关确认本机关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信访人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本机关一般不再受理。
三、受理部门
区劳动保障局仲裁信访科
电话:69717279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一篇:
下一篇: 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