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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3101000-2004-010 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2月12日)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局

青劳(2000)字第13号


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

本市失业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青浦工业园区)农保管理所:

  现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局

  二○○○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

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通知

沪劳保农(1999)10号

各区(县)劳动局、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闵行区社保局: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1999]1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登记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建立新单位的批文,以及法人代码证书等材料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在30日内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原受理登记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缴费比例和基数

  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户籍在职职工按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使用的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及划转

  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征收。

  区(县)农保中心应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连同城镇户籍职工缴费名册(盘片)于次月10日前,统一转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四、办理招、退工手续

  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单位在本通知实施后新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劳动合同、城镇职工本人的《劳动手册》(农民合同制工人凭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和一寸证件照两张)、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和一式四联的《职工录用名册》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单位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使用的职工,尚未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补办用工登记手续。

  2、办理退工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一式三联《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以下简称退工单),并告知被退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周内,携带被退职工档案、退工单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等材料,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退工手续。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由农保经办机构出具。

  五、失业保险待遇

  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户籍职工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和支付办法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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