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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3101000-2004-011 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与发放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8月30日)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局

青劳(2000)字第74号


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费征缴与发放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青浦工业园区)农保管理所:

  现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与发放的通知》沪劳农(2000)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按规定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局

  二○○○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本市农村养老保险费征缴与发放的通知

沪劳保农(2000)3号

各区县劳动局、浦东新区和祟明县劳动人事局、闵行区社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养老保险费征缴标准和发放范围,避免自行降低征缴基数和费率行为的发生,杜绝违规支付养老金现象,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现就农村养老保险费征缴与发放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农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标准与征缴方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标准

  凡工商营业执照注明企业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即外商投资企业在职人员,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不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外商投资企业按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总和的25.5%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乡镇企业等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标准

  乡镇企业等单位必须按照《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自2000年1月1日起,乡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统一按15%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征缴方式

  纳入农保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养老保险费自2001年1月1日起,由区县农保中心统一征收,按乡镇分帐列户。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每月1-15日办理申报结算,每月11-25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现已经实行区级征收的维持原状。

  乡镇企业等单位养老保险费由乡镇农保所按季征收。乡镇农保所在征收后的次月25日前,应当及时将养老保险费上解区县农保中心。

  二、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范围、支付项目。

  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范围为符合农村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即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年满六十周岁,其余人员应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各级农保机构不得对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提前支付养老金。

  支付项目包括养老金、丧葬费、继承金和补差金。

  严禁从农保基金中列支单位辞退职工生活补贴费和城镇居民伙食补贴等项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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