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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局
青劳(2001)字第94号
关于转发《关于统一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补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社会保障管理所:
现将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统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办法的通知》[沪劳农保中心(2001)7号]转发给你们,望按规定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局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统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办法的通知
沪劳农保中心(2001)7号
各区县农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一各类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现对涉及农保、外资补缴的业务操作规定如下:
一、农保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
(一)补缴范围
根据"沪劳保农(2001)3号"文的有关规定,务农人员在1951年2月1日以后出生,务工人员男1951年2月1日、女1956年2月1日以后出生,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务农人员在1951年2月1日前出生,务工人员男1951年2月1日、女1956年2月1日前出生,须连续缴费至规定的退休年龄。
若非本人原因引起保险对象缴费年限不满l5年,或未在本乡镇开展养老保险之日起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可以向农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农保机构批准后补缴所缺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同时,单位应补缴相应的统筹部分。
(二)补缴标准
补缴标准:个人补缴额=缴费基数*5%*应补缴月份;
单位补缴额=计税工资*15%*应补缴月份。
漏缴期间为务工人员,按务工标准补缴;漏缴期间为务农人员,按务农标准补缴。
若单位补缴额不能足额到位,可视情况,对补差金标准作相应的扣减。
(三)记帐处理
农保机构将个人部分补缴总额与集体补贴总额作为当年的缴费额分别计入个人帐户中,并在备注中注明补缴月数。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的补缴
若个人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期间,中断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本人可向农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农保机构批准后,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标准:个人补缴额=(转入地的个人缴费基数*5%+转入地的集体补贴额)*应补缴月份。转入后为务工人员的按务工标准补缴;转入后为务农人员的按务农标准补缴。单位无须补缴。
农保机构将个人补缴额与集体补贴额作为当年的缴费额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并在备注中注明补缴月数。
三、外资企业职工涉及的补缴
(一)缴费标准不足的补缴
外资企业职工符合城镇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若企业在2001年4月1日前,未按城保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须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
补缴标准:个人补缴额=(历年社平工资*历年个人缴费比例+历年记帐利息)-已缴额;单位补缴额=历年社平工资*历年单位缴费比例-单位已缴额。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算:历年补缴基数*历年城保个人帐户记帐标准+历年记帐利息。
外资企业中符合农村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个人和单位可不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
凡外资企业在2001年4月1日后,仍未按城保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所有职工必须按城保标准补足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个人补缴额=(历年社平工资*历年个人缴费比例+历年记帐利息)-已缴额;单位补缴额=历年个人缴费基数总额*历年单位缴费比例-单位已缴额。
(二)"沪劳保业一发(l998)47号"文的补缴
1、补缴条件:
(1)由外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转入或调入外资企业,且户口同时转入本市的人员;
(2)在外省市单位时未缴费或缴费水平低于本市水平。
2、补缴年限:
1993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具体按本人转入本市的实际年月办理。
从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人员,还可补缴1998年1月l日-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之日。
3、补缴标准:
(l)外省市企业转入人员
A、实际补缴个人本息缴=应补缴个人本息额(本市职工历年社平工资60%*历年个人缴费比例+历年记帐利息;原缴费基数*本市历年个人缴费比例+历年记帐利息)-转入基金个人部分本息额;
B、实际补缴个人本金额=应补缴个人本息额(本市职工历年社平工资60%*历年个人缴费比例;原缴费基数*本市历年个人缴费比例)-转入基金个人部分本息额;
利息补缴可计算至上一缴费年度,当年利息不予补缴。
C、个人可以选择不补缴。
(2)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人员
A、97年前可参照企业补缴办法,补缴个人在外省市期间的个人缴费额。
B、98年1月1日后转入本市人员,若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可按缴费基数的11%选择:补缴本息=本市职工历年社平工资60%*11%+历年记帐利息;补缴本金=本市职工历年社平工资60%*1l%;个人不愿补缴。
4、记帐处理
(l)外省市企业转入人员
A、补缴本息额的,按历年的个人缴费总额计入对应的缴费年度。同时,按本市企业历年社会统筹基金记入个人帐户的数额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时储存额按历年记帐利率记息。
B、补缴本金额的,按历年的个人缴费总额计入对应的缴费年度。同时,按本市企业历年社会统筹基金记入个人帐户的数额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记息。
C、不补缴的,将其外省市的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缴费额如实计入。
D、98年后的个人帐户缴费额按实际缴费数计入个人帐户。
(2)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人员
A、补缴本息额的,按历年的个人缴费总额计入对应的缴费年度。同时,按本市机关、事业历年社会统筹基金记入个人帐户的数额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历年记帐利率记息。
B、补缴本金额的,按历年的个人缴费总额计入对应的缴费年度。同时,按本市机关、事业历年社会统筹基金记入个人帐户的数额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记息。
C、不补缴的,将其外省市的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缴费额如实计入。
D、98年后的个人帐户记帐标准:
补缴本息额的,按本市历年社平工资60%*11%计入对应的缴费年度,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历年记帐利率记息;
补缴本金额的,按本市历年社平工资60%*11%计入对应的缴费年度,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记息;
不补缴的,按实际缴费数计入个人帐户。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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