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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3101000-2004-014 关于转发《关于统一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龄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局

青劳(2001)字第95号


关于转发《关于统一外商投资企业

职工工龄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社会保障管理所:

  现将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统一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龄认定的通知》[沪劳农保中心(2001)8号]转发给你们,望按规定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局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统一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龄认定的通知

沪劳农保中心(2001)8号

  

各区县农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根据市府22号令及"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5]1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龄认定的业务操作规定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以前建立且按沪府发[1986]50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其职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九二年以前建立,但未按沪府发[1986]50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按"沪府发[1986]5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该企业职工的连续工龄。

  补缴标准:历年职工实得工资总额*30%*需补缴月数

  "实得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副食品价格补贴,补缴职工数为历年在册职工的总人数。

  三、工龄认定应提供的材料

  (一)档案材料中工作履历表(通过组织查询);

  (二)劳动合同;

  (三)职工92年前的工资单(通过查询企业财务凭证)。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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