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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浦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青浦区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劳保(2002)字100号
关于执行《关于三峡移民参加本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有关镇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三峡移民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农(2002)2号]文件精神,现对三峡移民参加本区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业务操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峡移民两手过渡期养老保险补贴费,主要用于至安置日(移民到达时间),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三峡移民的养老保险补贴。
二、两年过渡期内,三峡移民个人缴费标准应按每人每年280元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集体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40%,所需费用从市、区下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费中列支。
三、凡符合上述规定的三峡移民,各镇农保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其两年过渡期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可以按照第二条规定一次性记入,缴费期为2002年、2003年。
四、两年过渡期后,三峡移民按安置乡镇同类人员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享受同类人员的集体补贴标准。三峡移民若不愿缴费,农保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帐户暂时封存。
五、至安置之日时,凡务农人员不满45周岁,须缴费满15年。凡年龄超出上述范围的人员,须连续缴费至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可从1996年2月起补缴所缺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不愿补缴的,由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60周岁以上的三峡移民两年过渡期内生活补贴费为每人每月20元。所需费用由区移民办划至镇移民安置资金专户,由镇移民办发放,发放时间自2002年8月执行。两年过渡期以后,按安置乡镇同类人员的标准予以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乡镇财政负担。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农保 执行 意见
抄送:区政府,市劳动保障局。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2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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