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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4年养老金标准请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2-16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青府发〔2004〕16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

  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

  人员2004年养老金标准请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政府同意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4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八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

  退休(职)人员2004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根据原县人民政府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有关部门调整2004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幅度,拟适当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2元;

  (二)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元。

  二、实行时间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列支

  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以上请示,请批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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