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青府发〔2004〕16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
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
人员2004年养老金标准请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政府同意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4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八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
退休(职)人员2004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根据原县人民政府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有关部门调整2004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幅度,拟适当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2元;
(二)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元。
二、实行时间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列支
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以上请示,请批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对本区农村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