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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委区政府研究室等部门关于本区提高老年养老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2-16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04〕18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委区政府研究室等部门

关于本区提高老年养老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政府同意区委区政府研究室、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提高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本区提高老年农民

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04]54号),进一步关心全区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现就提高我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具有本区常住户籍、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农业人员,每人每月实际领取养老金低于75元的一律提高到75元。其中,对于参加农保的老年农民,在每月75元的基础上,按现行农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另行增加其个人帐户每月应实际享受的养老金。

  二、月养老金的计算,以各镇2003年底实际发放的养老金为基数,不满75元的差额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予以补贴。

  三、区对老年农民养老金的补贴,根据各镇人均可用财力和符合条件的农民人数等实际情况实行差别政策。具体补贴标准为:徐泾镇、香花桥街道,区财政不予补贴;赵巷镇、华新镇由区财政按老年农民每人每月5元予以补贴;重固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由区财政按老年农民每人每月15元予以补贴;白鹤镇、朱家角镇、练塘镇、金泽镇由区财政按老年农民每人每月40元予以补贴。

  四、按规定享受养老金补贴的老年农民名单,由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核实,报送区劳动保障局,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汇总审核。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人数,将补贴资金按月下拨到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逐月发放到人。区、镇补贴资金以当年实际人数按年度结算。

  五、区、镇补贴资金应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区补贴资金由"区社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列支,镇级补贴资金应列入当年度镇财政预算。

  六、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情况应列入当地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七、每年年初,由区研究室会同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上年度提高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农民受益。

  

  

  青浦区委区政府研究室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 浦 区 民 政 局

  青 浦 区 财 政 局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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