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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青府办发(200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
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
2003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3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九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
退休(职)人员2003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根据原县人民政府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有关部门调整2003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幅度,拟适当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9元;
2、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元。
二、实行时间:
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列支:
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查院,各人民团体,各区直公司。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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