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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3101000-2004-016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3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2003年9月9日)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青府办发(200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

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

2003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3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九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

退休(职)人员2003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根据原县人民政府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有关部门调整2003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幅度,拟适当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9元;

  2、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元。

  二、实行时间:

  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列支:

  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查院,各人民团体,各区直公司。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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