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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3101000-2005-001 关于安置“双困”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2005年6月13日)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保[2005]22


关于安置"双困"人员

享受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就业促进中心:

  根据沪府办(2003)67号、沪劳保就(2005)11号、青劳保(2005)16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双困"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现就安置"双困"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用"双困"人员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

  1、公益性劳动组织(百人就业项目)招用"双困"人员,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协议),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每人每月给予岗位补贴200元。综合保险补贴,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贴。

  2、开发的以安置"双困"人员为主的"千人、百人就业项目",经确认可以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开办费补贴参照沪劳就(2005)11号文申报处理。

  3、本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招用"双困"人员从事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沪府办(2003)67号文规定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

  二、申报手续

  ㈠公益性劳动组织(百人就业项目)招用"双困"人员岗位补贴手续按季申报并填写《青浦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双困"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享受岗位补贴对象签收的工资单,由各镇(街道)社会保障中心核实,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㈡单位提出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时应递交的材料:

  1、《招用"双困"人员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就业"双困"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名册》;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与就业"双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原件);

  5、经补贴对象签收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区就业促进中心各科在"双困"人员认定、补贴工作中的职责

  ㈠劳动力资源管理科

  1、负责全区"双困"人员调查、摸底、认定工作。

  2、制定"双困"人员认定工作程序。

  3、负责"双困"人员统计报表。

  ㈡开业指导科

  1、负责公益性劳动组织"百人就业项目"开发管理工作。

  2、负责公益性劳动组织"百人就业项目"招用"双困"人员和享受政府补贴的人员经费申请的审核、报批工作。

  ㈢失业保险科

  1、负责"双困"人员和享受政府补贴的人员经费核准。

  2、负责牵头对下拨专项经费检验。

  ㈣财务科

  1、负责专项经费审核下拨(做到及时准确)。

  2、负责专项经费使用跟踪管理。

  本区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安置"双困"人员 优惠政策  

抄送:区府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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