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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青 浦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青 浦
区 农
业 委
员 会
青
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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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局
青 浦 区 房
屋 土 地 管
理 局
青 浦
区
财
政 局
青镇保办发[2004]1号
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
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直公司: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区镇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3〕1号)和区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03〕18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出重点、平稳推进、规范今后、逐步解决"推进镇保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镇保实施前已被征地的人员社会保障落实问题
㈠由原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由原参加本市城保的征地责任单位负责安置的被征地劳动力,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城保;与征地责任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已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征地责任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区直公司转制、改制过程中,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已经完成转制、改制工作的,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已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对在转制、改制过程中已经发给征地工补助费的,本人应当从得到的征地工补助费中予以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如果仍不足以缴满15年的,由原征地责任单位予以补足。
㈡按规定享受征地安置补助费后自谋出路的人员
未参加城保、农保的人员参加镇保时,其原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按区补贴方案,由安置责任单位予以落实。
已参加城保、农保的人员,可以将原参加城保、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并按区政府补贴方案进行落实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15年的,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本人用原已享受的安置补助费予以补足,在规定时限内,本人不愿用原享受的安置补助费予以补足的,由此产生和增加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㈢已办理征地手续、但未落实社会保险及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
原征地责任单位应当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㈣已经实行养老安置的原征地养老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㈤按原青府发〔1993〕115号文规定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原已由安置责任单位为其办理城镇社会保险的("城保"),继续参加城保。
其他被征地人员,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征地安置责任单位为其参加镇保。
二、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落实问题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以下办法为被使用土地农民落实镇保:
㈠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者整体联动的原则,通过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办法首先落实社会保险,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手续。从根本上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㈡分步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工作。对经营性用地和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队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土地"使用改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队,要按照《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34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
㈢土地"使用改征用"后,征地责任单位按规定给予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使用土地若改为批租土地的,应按当地同类型土地批租地价与办理土地使用时地价的差额补交相关费用,所补交的土地价差额,首先应当用于落实相关失地人员的社会保障。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社会保障落实问题
各镇、工业园区应当摸清本辖区内诸如"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农来农去"、按规定办理家属"农转非"、"水上户口"等人员的参保现状,并按以下办法落实其社会保险:
㈠符合《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㈡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镇保。
四、城保、镇保、农保缴费年限的衔接及选择保障形式享受待遇的问题
㈠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衔接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1、从农保转至城保、镇保,缴费年限及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的衔接办法。
⑴从业人员从农保转为城保的,农保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按同年城保规定的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以下简称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城保的缴费年限。其中,从农保转入的1992年底以前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统一按199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993年城保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折算后,计算其城保的缴费年限。
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按折算后城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个人基本保险帐户记帐比例确定的标准记入。
⑵从业人员从农保转为镇保的,农保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缴费总额(扣除已计入个人帐户部分,下同)按同年镇保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以下简称镇保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镇保的缴费年限。其中,从农保转入的1992年底前的单位缴费总额,统一按199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2003年镇保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折算后,计算其镇保的缴费年限;从农保转入的1993年1月至2003年10月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缴费总额按同年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2003年镇保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镇保的缴费年限。
农保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缴费总额高于同年镇保缴费标准的部分,可按规定划入镇保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X1);农保每一缴费年度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经本人申请,可以并入单位同年缴费总额折算其镇保的缴费年限,也可以划入镇保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Xl)。
2、从镇保转至城保、农保缴费年限及个人补充保险帐户储存额的衔接办法。
⑴从业人员从镇保转为城保的,镇保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缴费总额按同年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城保的缴费年限。
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按折算后城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
及个人基本保险帐户记帐比例确定的标准记入,从镇保转入的个人补充医疗保险帐户(X2)的余额划入城保个人医疗保险帐户。
⑵从业人员从镇保转为农保的,其镇保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农保的缴费年限
从镇保转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X1)的储存额和医疗保险帐户(X2)的余额,由镇保、医保经办机构清算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从城保转至镇保、农保,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衔接办法。
⑴从业人员从城保转为镇保的,其城保的缴费年限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
从城保转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和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余额分别划入镇保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X1)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帐户(X2)。
⑵从业人员从城保转为农保的,其城保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农保的缴费年限。
从城保转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划入农保个人帐户;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余额由医保经办机构清算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按上述原则衔接后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实际缴费年限。
5、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的被征地人员纳入镇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衔接办法。
⑴被征地人员从镇保转为城保的,其自一次性缴费当年起顺延的每一缴费年度的缴费总额(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1/15,下同)按同年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城保的缴费年限;其中,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被征地人员,剩余的缴费金额按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本市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城保的缴费年限。
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按折算后城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个人基本保险帐户记帐比例确定的标准记入,从镇保转入的个人补充医疗保险帐户(X2)的余额划入城保个人医疗保险帐户,从镇保转入的生活补贴帐户(X3)的余额,由镇保经办机构清算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⑵被征地人员从镇保转为农保的,其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农保的缴费年限。
从镇保转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X1)的储存额、医疗保险帐户(X2)的余额及生活补贴帐户(X3)的余额,由镇保、医保经办机构清算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㈡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存储额按上述规定衔接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1、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同时符合或缴费年限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衔接后,同时符合城保、镇保、农保办法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应的城保、镇保、农保规定处理。
通过衔接后享受城保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同时符合城保缴费年限(包括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折算后的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实际按月缴费年限(包括镇保、农保按月缴费后的折算年限)不低于5年。
2、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同时符合或缴费年限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衔接后,同时符合镇保、农保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应的镇保、农保规定处理。
3、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衔接后,只符合农保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人可以选择按镇保办法续缴、补缴后,享受镇保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直接享受农保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4、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衔接后,均不符合各种参保形式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本人又未选择按镇保办法续缴、补缴的,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最终所在的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其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五、镇保补充社会保险的规范问题
㈠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帐户(X),归个人使用。
㈡补充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可分设若干个子帐户,用于补充养老(X1)、补充医疗(X2)、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X3)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用途(X4)。
㈢补充养老保险(X1)按区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03〕182号)规定执行。
㈣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被征地等人员,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X2),用于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比例缴纳,各自承担1.5%。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的比例不低于3%,全部由安置责任单位承担。
六、根据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除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外,对其中缴费年限满20年(含城保、农保衔接的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的长短,由医保统筹基金每年在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X2)中注入资金,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注入的资金由医保统筹基金承担,注入资金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确定,注入资金的比例为: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注入1%;满25年不满30年的,注入2%;满30年不满35年的,注入3%;满35年及其以上的,注入4%。
青浦区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卫生局
青浦区财政局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镇保 若干问题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区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4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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