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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青 浦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青 浦
区 农
业 委
员 会
青
浦
区 人 事 局
青
浦
区 卫
生 局
青 浦 区 房
屋 土 地 管
理 局
青镇保办发[2004]2号
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镇保办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沪镇保办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现将镇保实施中对"历年遗留问题人员社会保险落实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城镇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小城镇户籍人员是指本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和居住的农民,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批准办理小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对这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原村队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包含按24.5%交费的农保。以下都简称"城保")、镇保的,可以在村队撤制时纳入该村队人员,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3%的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费后纳入镇保(已参加农保的可以先折算再补足)。所需资金按村队进入撤制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由征地责任单位)负责70%、个人负责30%的比例解决。
(二)原村队已经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原农业户籍所在村队已经撤制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三)原村队进入或已经撤制并在单位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小城镇户籍人口
小城镇户籍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在村队撤制时纳入该村队人员,将其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费。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人员,村队撤制时不再纳入范围,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小城镇户籍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费。
(四)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参加镇保。在原村队撤制时参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处理。
(五)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可以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
二、关于"自理口粮户"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自理口粮户人员可以按《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03]181号)文件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
三、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教师家属、处级干部和部分老科级干部家属、劳动模范家属、残废军人家属以及部分公安干警家属等农转非人员。其中目前仍居本市户籍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原村队进入或者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⒈原村队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的,可以在村队撤制时纳入该村队人员,由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费后纳入镇保(已参加农保的可以先折算再补足)。
⒉原村队已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处理。
⒊原村队进入或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在企业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在村队撤制时纳入该村队人员,将其已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后,由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费。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村队撤制时不再纳入范围,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这类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费。
(二)原村队尚未或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⒈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的,原农业户籍所在村队尚未或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可以允许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进行选择:即待原农业户籍所在村队撤制时,通过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费后纳入镇保(已参加农保的可以先折算再补足);或者通过农转非人员的原农业户籍所在镇政府(街道)、家属单位(全额拨款单位由区财政承担,非全额拨款单位由单位承担)和本人等三方各按60%、20%、20%的出资比例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费后纳入镇保(已参加农保的可以先折算再补足)。
⒉原村队尚未和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的,在原劳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城保、镇保,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可以通过农转非人员的原农业户籍所在镇政府(街道)、家属单位(全额拨款单位由区财政承担,非全额拨款单位由单位承担)和本人(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的补偿款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出)等三方,按60%、20%、20%的比例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费。
四、 关于"农来农去"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农来农去人员是指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本市按政策规定赴新疆、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支边青年和知识青年,返沪后按政策返回农村的农业户籍人员。对这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通过就业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以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农来农去人员已经就业的,通过用人单位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农来农去人员也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通过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其原按政策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做缴费年限。
(二)通过交回土地承包权后一次性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农来农去人员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的(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经与发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在将承包的土地交回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后(无承包土地者视作已交回土地承包权),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费后纳入镇保(已参加农保的可以先折算再补足)。其原按政策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作缴费年限。
五、关于原渔业村队"社(人民公社)统销"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原渔业村队社统销户籍人员(即指无固定承包精养鱼塘和耕地人员,以下简称"渔业村队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户籍所在区域进入征地的渔业村队人员
在集镇规划区和非农建设进入成片征地时,可以通过渔业村队带征地的办法,在征地和村队撤制时,渔业村队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二)根据政府规划要求整体转业的渔业村队人员
对根据市或区规划要求,因整治环境而放弃水产养殖,整体转业的渔业村队,渔业村队人员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三)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渔业村队人员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渔业村队人员,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可以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
(四)上述人员参加镇保、养老所需资金,由各镇(街道)根据不同土劳比例自行确定出资比例;但个人出资比例不低于10%。
六、本通知由区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浦区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青浦区卫生局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人事局
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镇保 若干问题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区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4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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