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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青 浦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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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人 事 局
青
浦
区
卫
生 局
青
浦
区 财 政 局
青镇保办发[2005]1号
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更好地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贯彻<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03]1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青委办[20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人员参加镇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参保对象
参保人员必须是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各镇、街道集体干部和现有在任的村(居)两委干部中,原已参加农保但未参加镇保的人员。具体包括村(居)支书、副支书、村(居)支部委员,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村(居)委会委员(具体界定按青委办[2002]36号文件执行)。
(二)各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具有医士职称的在职乡村医生中,原已参加农保但未参加镇保的人员。
(三)各镇、街道确定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参加镇保的人员。
二、 参保原则
(一)符合上述参保对象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镇保。
(二)本意见实施后,对上述人员中已参加城保的,要规范管理。用集体资金参加商业保险的,应予以纠正。参加农保的,应转换到镇保。
(三)上述人员中的征地人员,已按《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费用的,应当参照《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为其缴纳除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外的有关保险费用。
(四)在任期间涉及到征用土地人员,在按《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或补足)15年镇保费用后,也应当参照《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为其缴纳除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外的有关保险费用。
三、 缴费标准
以上人员参加镇保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其在任期间的缴费标准为基本社会保险费(25%)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3%)。
四、 缴费办法
(一)各镇、街道须按《暂行办法》规定,统一指定一个镇办单位,以实体形式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再到区社保中心办理镇保开户登记和缴费手续。各镇、街道应委托一个部门进行管理,并指派专人经办相关手续。
(二)以上人员参加镇保的缴费方式,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月缴交基本社会保险费。
(三)对于以上参加镇保人员在任期间已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月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可采用"先续后补"的方式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即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按月缴费的年限满5周年后,缴费总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两者缴费基数为22%>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五、 缴费主体
(一)以上人员在职期间按规定按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5%),由各镇、街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镇、街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各承担1.5%。对于村两委干部参加镇保所需费用,村集体经济确实存在困难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予以资助。
(二)以上人员采用"先续后补"方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自己承担。
六、 其它规定
原已经参加过城保、农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可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其镇保缴费年限。
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由区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浦区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青浦区人事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卫生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镇保 若干问题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区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5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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