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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管理
发布日期: 2005-08-10

 

  一、办理程序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用工单位(除外地施工企业)应到区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浦仓路252号)办理相关手续。

  1、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2、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区外管所审核后,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用人单位按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区社保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3、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4、享受待遇。

  用工单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住院医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四项待遇。

  二、所需材料

  1、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和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需要:

  ⑴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⑵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⑶个人证件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填写《综合保险登记名册》《个人信息采集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待区外管所将相关信息资料录入电脑后,发放《劳动手册》。

  2、办理变更手续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综合保险缴费卡等办理变更手续。

  三、有关时限

  1、单位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后应于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2、综合保险费实行次月足额划转。市社保中心每月分8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两次划转。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保中心在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

  3、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用人单位应在当月25日前携带填写盖章的《退工(综合保险注销)名册》,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收费标准

  在每月征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同时,征收"用人单位综合管理费"2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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