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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05〕10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
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5年
养老金标准请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政府同意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5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
退休(职)人员2005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根据原县人民政府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有关部门调整2005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幅度,拟适当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5元;
2、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元。
二、实行时间
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列支
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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