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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5年养老金标准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5]109号)
发布日期: 2005-12-1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05〕109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

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5年

养老金标准请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政府同意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5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

退休(职)人员2005年养老金标准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根据原县人民政府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有关部门调整2005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幅度,拟适当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5元;

  2、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元。

  二、实行时间

  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列支

  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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