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保[2006]33号
关于在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配备劳动纠纷调解员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当前,劳动纠纷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按照区"十一五"规划关于"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矛盾调解网络,切实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的目标要求,根据"就地、快速、有效、方便"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各镇、街道配备劳动纠纷调解人员,以切实预防、及时发现并有效化解劳动纠纷,努力控制和减少群体性矛盾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配备及条件
1、各镇、街道配备劳动纠纷调解人员不少于2名,由各街、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部调剂,负责人由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2、劳动纠纷调解人员须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区劳动关系协调三方联席会议专业培训,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格的人员,
二、主要工作职能
1、宣传劳动政策法规,预防、预警劳动纠纷发生;
2、劳动信访日常接待受理及处理;
3、劳动纠纷调解、处理;
4、劳动纠纷信息通报。
三、场所的设立
为便于工作开展和业务指导,在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劳动纠纷调解办公场所,明确其协调本地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管理劳动信访调解和劳动纠纷处理的职能,隶属于所在地镇、街道政府管理,业务上受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并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考核。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配备 调解员 通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5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