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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诚:
本会受理的申诉人上海径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一案(青劳仲[2006]办字第151号),本会已依法裁决,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五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青劳仲[2006]办字第1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申诉人货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元。
二、申诉人要求你支付自2006年1月20日到货款归还之日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仲裁费人民币叁佰元,双方各半负担,此款已由申诉人支付,你应在支付上述货款时将壹佰伍拾元支付申诉人。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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