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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受理的申诉人左月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青劳仲[2006]办字第199号),本会已依法裁决,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五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青劳仲[2006]办字第1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诉人2005年11月份-2006年3月份的工资人民币肆万元。
仲裁费叁佰元,由你单位负担。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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