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锟:
本会受理的申诉人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一案(青劳仲[2006]办字第324号),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会定于2006年8月22日下午2时15分在青浦区公园路200号315室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
下一篇: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060628(左月萍-家影多媒体-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