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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受理的申诉人陈晔、朱海静、杨婕、贾亦明、孙昌祥、高鑫6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青劳仲[2006]办字第153号),本会已依法裁决,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五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青劳仲[2006]办字第1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5年10月至11月的工资人民币分别为陈晔壹万元、杨婕捌仟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的工资人民币分别为朱海静捌仟玖佰肆拾捌元、贾亦明贰万元、孙昌祥壹万陆仟元、高鑫壹万肆仟伍佰柒拾贰元。
三、对申诉人要求支付替代期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申诉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费人民币叁佰元,申诉人负担贰佰元,你单位负担壹佰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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