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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05〕1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对本区
自主创业给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对本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本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的实施意见
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就业,倡导和鼓励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实现自主创业,现就本区鼓励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给予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的界定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失地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本区组织的创业培训班并成功开办非正规就业自主型劳动组织(以下简称"自主型劳动组织")的,且形成促进就业倍增效应的自主型劳动组织负责人。
二、补贴条件
本区户籍的自主型劳动组织负责人,在稳定、合法经营一年以上,吸收本区四类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70%以上,并为其签订劳务协议,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外区(县)户籍的负责人在本区建立自主型劳动组织须吸纳本区四类人员2人(包括2人)以上,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三、补贴标准
(一)自主型劳动组织的负责人一次性开办费3000元(入驻开业园区的组织除外)。
(二)自主型劳动组织负责人属本区征地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小城镇保险15年并享受生活费补贴的),或2000年1月1日以后全日制的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者再补贴开办费3000元。
(三)自主型劳动组织每吸纳本区四类人员(组织负责人除外),并签订劳务协议一年以上,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每人补贴1000元,同时必须参加城保或镇保。
四、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自主型劳动组织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五、资金来源
由区和街、镇就业促进资金共同负担。区承担40%,镇、街道承担60%。
六、附则
(一)以上各项补贴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06年12月31日止,原相关奖励(优惠、补贴)政策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另附。
(三)本意见解释权属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街道及有关委、办、局执行。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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