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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府发〔2005〕1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对企业吸纳
失地镇保无业人员奖励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对企业吸纳失地镇保无业人员奖励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企业吸纳失地镇保无业人员
奖励问题的实施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失地镇保无业人员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和区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对企业吸纳失地镇保无业人员就业奖励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补贴)范围及条件
采取考核和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对失地镇保无业人员进行安置。对各镇、街道下达安置指标,列入政府考核范围。对企业则实行奖励、补贴办法。
奖励、补贴的范围是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我区,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吸收本区失地镇保无业人员的企业。企业招用后,与吸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办理用工登记,按规定缴足镇保(补交失业、生育、工伤三项附加险)。
二、奖励标准
(一)对各类企业,按照吸收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给予不同的奖励。吸收年龄在16-35周岁,每吸收1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36岁以上,每吸收1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每吸纳上述对象1名,一次性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35元/月。
三、统计时限
在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就业并办理过用工登记,且2006年12月31日仍在岗的本区上述吸纳对象。
四、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经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五、资金来源
吸收失地镇保无业人员的奖励、补贴,由区和镇、街道就业促进资金共同负担。区承担40%,镇、街道承担60%。
企业吸纳失水镇保无业人员的奖励参照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街道及有关委、办、局执行。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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